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099046905Q)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2〕46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10000233
 泉税一稽处〔2022〕46号
泉税一稽处〔2022〕46号 
关于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099046905Q)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对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汀州新村18-203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成立,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099046905Q,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梅红,财务负责人杨兴敏。经营范围为批发:服装、鞋、鞋材、纸箱、织带、涤纶线、塑料米、皮革、线材、牛津布、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软件、手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汀州新村18-203号,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142号。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0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税款征收方式: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征。
二、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案件名称及文号: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编号:43505000121120237543,发文时间:2021年12月2日)提供的案件线索,查实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发票明细如下;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价税合计(元) | 
| 1 | 3500162130 | 03307766 | 2016/12/29 | 包装材料 | 99988.89 | 16998.11 | 116987 | 
| 2 | 3500163130 | 03307767 | 2016/12/29 | 包装材料 | 99988.89 | 16998.11 | 116987 | 
| 3 | 3500163130 | 03307768 | 2016/12/29 | 包装材料 | 99988.89 | 16998.11 | 116987 | 
| 4 | 3500163130 | 03307769 | 2016/12/29 | 包装材料 | 99988.89 | 16998.11 | 116987 | 
三、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取得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案件名称及文号: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协查编号:43505000121120237543,发文时间:2021年12月2日及协查函、《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打印件;
证据资料②: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75号)复印件;
四、处理决定
经查,协查线索中所列举的你公司取得泉州望得运顺包袋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我局已在2021年8月对你公司的税务检查中(案件编号235050320210000020)作出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税务处理决定(泉税一稽处〔2021〕75号),故本案不再重复作出税务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