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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安市特海阀门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9日10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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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南安市特海阀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25B175T):

    我局于20225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91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二二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91

­­­­­­­­­­­­­­­­­­­­­­­­­­­­­­­­­­­­­­­­­­­­­­­­­­

南安市特海阀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25B175T

    我局于20211224日至20223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环城西路74-15号)201911日至2019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810月,注册资本 6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瑜萍,注册经营地址位于南安市溪美环城西路74-15号,经营范围:阀门和旋塞制造、零售等。开户银行:泉州银行南安支行,账号:00000170******12201810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南安市税务局溪美税务分局。20194月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南京申科阀门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证实你公司开具给申科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36632.79元,税额108762.21元,价税合计945395元)为虚开发票,认定存在资金回流、支付购票手续费的行为。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货物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1

3500172130

06956889

2019-04-30

阀门龙头及配件

84300.89

10959.11

2

3500172130

06956890

2019-04-30

阀门龙头及配件

82430.11

10715.89

3

3500172130

06956891

2019-04-30

阀门龙头及配件

87704.44

11401.56

4

3500172130

06956892

2019-04-30

阀门龙头及配件

86929.20

11300.80

5

3500172130

06956893

2019-04-30

阀门龙头及配件

55936.28

7271.72

6

3500173130

08724648

2019-05-21

阀门龙头及配件

94233.63

12250.37

7

3500173130

08724649

2019-05-21

阀门龙头及配件

91792.04

11932.96

8

3500173130

08724650

2019-05-21

阀门龙头及配件

88331.86

11483.14

9

3500173130

08724651

2019-05-21

阀门龙头及配件

83002.66

10790.34

10

3500173130

08724652

2019-05-21

阀门龙头及配件

81971.68

10656.32

合计

 

836632.79

108762.21

    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在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已查无你公司且无法联系上你公司相关人员,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你公司无生产经营地址,作为生产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开具发票申报的税款目前仍处于欠税状态,已构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非正常户认定表》、我局依法在你公司注册地制作的现场笔录和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设立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836632.79元,税额108762.21元,价税合计94539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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