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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延东矿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0日17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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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延东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R0BN61

    我局于20225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95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二二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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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延东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R0BN61

    我局于20211115日至202259日对你公司(地址:永春县横口乡姜埕村350号)201711日至2018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11月,注册资本1亿元整,注册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福建东风集团成员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MA2XR0BN61。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责任人为王云斌(身份证号码:140223*******3814),实际控制人为吴青山(身份证号码:350525********133X),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城关支行(账号:1357****040005497),经营范围为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设备销售等。201611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企业状态:非正常。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判定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与盘锦海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百盛石化有限公司、盘锦信荣化工有限公司、盘锦众远石化有限公司、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正东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桦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广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亚久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北方安達沥青燃料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宝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连江县信诚宏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连江县永盛恒诚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你公司购销不匹配,发票业务内容明显虚假,货款存在回流,并将从以上13户企业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22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51523545.70元)进行税款抵扣,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共13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和对你公司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的证据资料、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规定,对延东矿业取得连江县信诚宏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已证实虚开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连江县永盛恒诚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已证实虚开的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追缴其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726326.81元。对延东矿业取得盘锦海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百盛石化有限公司、盘锦信荣化工有限公司、盘锦众远石化有限公司、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正东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桦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广嘉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亚久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北方安達沥青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和盘锦宝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1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4.24”专案已于20199月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43号)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次检查不再重复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57263.27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71789.80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314526.54元。

    (五)在本次检查中,你公司未能提供账证资料,且取得盘锦海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之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因“4.24”专案、 “上海办&201904-X01”协查专案已对你公司2017年、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处理,本次检查不再处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2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为51523545.70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本次检查共计追缴税费16669906.42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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