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斯途安得塑胶材料有限公司(913505213157340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二稽检通〔2022〕85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泉税二稽检通〔2022〕85号
泉州斯途安得塑胶材料有限公司(913505213157340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陈永欣、潘才山等人,自2022年5月7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