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49Y3E1E):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10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103号
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49Y3E1E)
我局(所)于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横口乡云贵村汽车站二楼)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7日,注册资本1亿元整,系福建东风矿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福建东风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慧丽,实际经营负责人吴青山,财务负责人王慧丽,办税人林玉维。经营范围: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设备销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2016年8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1.协查发票取得及抵扣税款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盘锦百佳达石化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盘税一稽协〔2021〕 9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1062899232)及案情介绍等资料显示,盘锦百佳达石化有限公司与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签定虚假销售合同,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实际控制人杨东以均价3个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
盘锦百佳达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给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2份(详见附件1),货物名称:*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涉及金额36104798.73元,税额为6137816.53元,价税合计42242615.26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4月认证抵扣完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盘锦浩祥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盘税一稽协〔2021〕 17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2111000821082737840)及案情介绍等资料显示,盘锦浩祥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盘锦浩祥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6日、29日、30日收取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来的10笔款项共18,879,802.00元,同时通过山东慧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孙理仕、张洋、李建伟、黄福叶、郝永玲、张凤铜、章细妹,最后流向管振富的个人银行卡13,496,602.00元,占整个资金流的71.5%。从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制作的福建东风集团汇总会计林立维的讯问笔录中得到确认,管振富的银行卡与福建东风集团的11家子公司都有资金往来,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是福建东风集团的子公司。经调查管振富银行卡确认与章细妹银行卡有资金往来,从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制作的福建东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吴青山的讯问笔录中得到确认章细妹是福建东风集团的员工,因此可以认定资金回流到福建东风集团,形成资金回流。
盘锦浩祥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给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详见附件2),货物名称:*有机化学原料*二甲苯,涉及金额16275691.99元,税额为2604110.61元,价税合计18879802.6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10月认证抵扣完毕。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盘锦坤明达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盘税一稽协〔2021〕 23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2100000821092338925)及案情介绍等资料显示,盘锦坤明达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销售合同,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为了体现业务的真实性,虚构了资金流向。
盘锦坤明达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给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2份(详见附件3),货物名称:3号喷气燃料,涉及金额42207086.20元,税额为7175204.58元,价税合计49382290.78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5、11、12月认证抵扣完毕。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盘锦信荣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盘税一稽协〔2021〕 28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2100000121110541624)及案情介绍等资料显示,盘锦信荣化工有限公司和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所涉及资金全部回流。
盘锦信荣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给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详见附件4),货物名称:*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涉及金额4998484.50元,税额为849742.50元,价税合计5848227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分别于2018年2、3月认证抵扣完毕。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盘锦百盛石化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盘税一稽协〔2021〕 31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1111627407)及案情介绍等资料显示,盘锦百盛石化有限公司和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涉及资金回流。
盘锦百盛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给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详见附件5),货物名称:*石油制品*3号喷气燃料,涉及金额3983549.78元,税额为677203.37元,价税合计4660753.15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1月认证抵扣完毕。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盘锦正东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盘税一稽协〔2021〕 32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1111627418)及案情介绍等资料显示,盘锦正东化工有限公司和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涉及资金回流。
盘锦正东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给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5份(详见附件6),货物名称:*石油制品*3号喷气燃料、3号喷气燃料,涉及金额53810966元,税额为9147847.75元,价税合计62958813.75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5、12月、2018年1月认证抵扣完毕。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盘锦海鑫石化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盘税一稽协〔2021〕 34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1111627698)及案情介绍等资料显示,盘锦海鑫石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收到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转来货款10354302.20元(实际应收货款1035430.20元),盘锦海鑫石化有限公司收到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转来货款后,又通过孙亚斌、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转给管振富个人账户,进行虚假资金支付,虚假资金支付金额4354302.20元,虚假资金支付比例100%。
盘锦海鑫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给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详见附件7),货物名称:*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涉及金额884983.10元,税额为150447.10元,价税合计1035430.2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3月认证抵扣完毕。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盘税一稽协〔2021〕 33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1111627423)及案情介绍等资料显示,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和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4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款项合计59625162.68元,通过孙艳梅个人卡转给康文军、赵松、王彩霞等的个人卡,形成部分资金回流
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给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0份(详见附件8),货物名称:3#喷气燃料,涉及金额50861417元,税额为8646230元,价税合计59507647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3、4月、2018年3月认证抵扣完毕。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盘锦国峰沥青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盘税稽协〔2021〕10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2100000821062134643)及案情介绍等资料显示,盘锦国峰沥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光在2017年4月至6月期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虚假资金结算,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中间人向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详见附件9),货物名称:3#喷气燃料,涉及金额10223100.73元,税额为1737927.11元,价税合计11961027.84元。经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4、5月认证抵扣完毕。
2.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查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9月10日对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8月3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19年9月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40号),对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取得不能直接、单独用作柴油(天然气)运输车辆动力燃料的发票品名为“二甲苯” “混合二甲苯”“石油混合二甲苯”“5号燃料油(燃料油)”“燃料油(燃料油)”“3号喷气燃料”“3#喷气燃料”“喷气燃料”“*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石油制品*3号喷气燃料”等化工产品的75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取得并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物名称与实际不相符,系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229,339,258.97元;并追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293,392.58元、教育费附加合计6,880,177.76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586,785.21元;因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2016-2017年度账务处理不能如实、完整以及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申报的收入与增值税销项金额一致),对福建东沽能源有限公司2016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追缴2016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10,507,736.70元,合计追缴税费253,607,351.22元。
3.认定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盘锦百佳达石化有限公司、盘锦浩祥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坤明达化工有限公司、盘锦百盛石化有限公司、盘锦信荣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海鑫石化有限公司、盘锦正东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国峰沥青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盘锦浩祥化工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604110.61元。对你公司取得盘锦百佳达石化有限公司、盘锦坤明达化工有限公司、盘锦百盛石化有限公司、盘锦信荣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海鑫石化有限公司、盘锦正东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强顺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国峰沥青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9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9年9月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40号),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次检查不再重复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依法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6041.11元。
(三)在本次检查中,你公司未能提供帐证资料,且取得上述9家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泉国税公告〔2011〕3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之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依法追缴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7041632.67元。
(722328986.96×4%×25%-181657.20=7041632.67)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依法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78123.32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规定,依法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2082.21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1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19350078.03元,税额为37126529.55元,价税合计256476607.58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1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9801989.9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