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45P8969)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101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101号
泉州市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45P8969)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4月28日对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后窑北二区23幢12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是甄义满,开户银行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门支行,账号:0000****97953012。工商登记注册经营地址现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后窑北二区23幢12号,税务登记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南区17幢315号。经营范围为通过互联网销售:箱包、鞋、包装材料、纺织面料、织带、牛津布、金属制品、阀门铸件、机械设备、五金制品、汽车配件。你公司2017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2017年4月起被原主管税务机关泉州市鲤城区地方税务局海滨管理分局认定为非常户,2017年6月30 日起被原主管税务机关泉州市鲤城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按期纳税申报,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配合检查,截至目前已走逃失联。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泉税一稽协〔2022〕5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你公司为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合计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130,号码为03528416-03528426,金额合计923200元,税额合计156944元,价税合计1080144元,增值税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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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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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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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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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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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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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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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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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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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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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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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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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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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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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链
|
99000
|
16830
|
11583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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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3528417
|
2017/4/28
|
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
拉链
|
99000
|
16830
|
11583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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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3528418
|
2017/4/28
|
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
织带
|
99200
|
16864
|
11606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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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3528419
|
2017/4/28
|
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
织带
|
99200
|
16864
|
11606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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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3528420
|
2017/4/28
|
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
织带
|
12800
|
2176
|
1497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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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3528421
|
2017/4/28
|
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
花边
|
87500
|
14875
|
102375
|
7
|
3500163130
|
3528422
|
2017/4/28
|
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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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
|
85750
|
14577.5
|
100327.5
|
8
|
3500163130
|
3528423
|
2017/4/28
|
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
螺纹
|
85750
|
14577.5
|
100327.5
|
9
|
3500163130
|
3528424
|
2017/5/9
|
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
拉链
|
82500
|
14025
|
9652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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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3528425
|
2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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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
拉链
|
82500
|
14025
|
9652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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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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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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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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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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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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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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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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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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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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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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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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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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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53号),你公司系肖远芳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含你公司虚开给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的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53号)、惠安县螺阳镇霞光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鲤城分局出具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你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53号)已对你公司虚开给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处理决定,本次检查不再作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