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泽尧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641258499):
我局2022年5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157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157号
石狮市泽尧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641258499)
我局依法于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05月13日对你公司(地址:石狮市八七路力鹏大厦9楼901B室)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1022900180195),证实上海环科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2521.37元,发票税额为7228.63元,价税合计49750元,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3100153130 80315871 2016-06-20 42521.37 7228.63 49750
合计 42521.37 7228.63 49750
经核对,你公司于2016年6月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7228.63元。
综上,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228.63元予以追缴。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的规定,剔除你公司取得上海环科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决定追缴已抵扣进项税额7228.6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0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16.86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44.5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以上补缴税费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