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神能源有限公司(91350525MA349Y550D):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二稽检通[2022]42号),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泉税二稽检通〔2022〕42号
福建东神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49Y550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周庆明、潘才山等人,自2022年3月1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