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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辉润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6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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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辉润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64C60H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185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185号

  晋江辉润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64C60H

  我局于2021825日至2022512对你公司(晋江市东石镇振东开发区五金市场B幢二层215-216201811日至201912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函号为泉税稽协〔202157号、协查编号为43505000321082032496的协查函,证实你公司向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含税)合计1500577.56元,税额合计240092.44元,价税合计1740670元,为虚开。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票据类型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3500171160  00353713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10/8 95392.24 15262.76 110655

  3500171160  0028546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9/3 83482.76 13357.24 96840

  3500171160  00285456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9/3 83420.69 13347.31 96768

  3500171160  0028545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8/1  99984.91 15997.59 115982.5

  3500171160  00285455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8/1  67218.1  10754.9  77973

  3500171160  00353710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10/8 95392.24 15262.76 110655

  3500171160  00285450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8/1  99984.91 15997.59 115982.5

  3500171160  00285452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8/1  99984.91 15997.59 115982.5

  3500171160  00353712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10/8 95547.41 15287.59 110835

  3500171160  00285457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9/3  83420.69 13347.31 96768

  3500171160  00285458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9/3  83420.69 13347.31 96768

  3500171160  00285459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9/3  83420.69 13347.31 96768

  3500171160  00285460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9/3  83420.69 13347.31 96768

  3500171160  00285454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8/1  99975.86 15996.14 115972

  3500171160  00353708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10/8 95392.24 15262.76 110655

  3500171160  00353709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10/8 95392.24 15262.76 110655

  3500171160  00285453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8/1  55726.29 8916.21  64642.5

  根据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案件证据资料[包括《关于对晋江善达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协查的函》(晋公经侦【2020】1号)、晋江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等)查明的事实及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从2018、 2019年年度向泉州勤善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善达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合计5141253.42元、发票税额合计817796.0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晋江辉润服饰有限公司虚开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合计5141253.42元、发票税额合计817796.08元,公司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因公司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标,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有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编写的《虚开发票案件查处工作指引》以及其他省市、省局专案组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对此类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不追缴其开票未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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