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斯玛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79794439F):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240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240号
晋江市斯玛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79794439F)
我局依法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6月14日对你公司(地址:晋江市陈埭镇横坂村迎宾路21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505920122010538854),证实泉州市美莱斯特鞋材有限公司开具给晋江市斯玛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99658.12元、税额67941.88元、价税合计467600元,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3500161130 00250032 2016/4/27 99914.53 16985.47
2 3500161130 00250033 2016/4/27 99914.53 16985.47
3 3500161130 00250034 2016/4/27 99914.53 16985.47
4 3500161130 00250035 2016/4/27 99914.53 16985.47
合计 399658.12 67941.88
经核查,你公司于2016年4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67941.88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505000122021639559),证实泉州易莱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晋江市斯玛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97952.12元、税额186651.88元、价税合计1284604元,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3500154130 00824655 2016/3/27 99794.87 16965.13
2 3500154130 00824656 2016/3/27 99794.87 16965.13
3 3500154130 00824657 2016/3/27 99794.87 16965.13
4 3500154130 00824658 2016/3/27 99794.87 16965.13
5 3500154130 00824659 2016/3/27 99794.87 16965.13
6 3500154130 00824660 2016/3/27 99794.87 16965.13
7 3500154130 00824661 2016/3/27 99794.87 16965.13
8 3500154130 00824662 2016/3/27 99794.87 16965.13
9 3500154130 00824663 2016/3/27 99764.10 16959.90
10 3500161130 00038123 2016/4/27 99914.53 16985.47
11 3500161130 00038124 2016/4/27 99914.53 16985.47
合计 1097952.12 186651.88
经核查,你公司于2016年3-4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186651.88元。
综上,涉案发票均已证实系虚开,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依法对你公司取得“泉州市美莱斯特鞋材有限公司”和“泉州易莱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予以追缴增值税254593.76元,并相应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和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剔除你公司取得“泉州市美莱斯特鞋材有限公司”和“泉州易莱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税款,决定追缴已抵扣进项税额254593.7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2729.69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7637.82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091.8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以上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因以上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