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星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687712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予罚款,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罚告〔2022〕25号
  福建省星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687712826):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滨江商务区海峡石化大厦25层D63单元)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账证资料,资金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进行流转,无法对货物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涉案发票已被确定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512820.51元,税额87179.49元,价税合计6000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原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厦翔税(稽)协〔2017〕20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5600170007)
  相关银行流水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石狮市华亿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取证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你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予罚款9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