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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狮市荣翔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12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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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荣翔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660393145D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2〕112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2〕112号

  石狮市荣翔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660393145D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石锦路865号) 欠缴税收款项253226.06元(不含费),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7月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灵秀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270018336********,13540701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拾伍万叁仟贰佰贰拾陆元零陆分(253,226.06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拾伍万叁仟贰佰贰拾陆元零陆分(253,226.06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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