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南安丁巴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280GL1Q):
我局于2022年7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164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164号
南安丁巴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280GL1Q):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7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南安市水头镇海联英良蓝湾五号1203号)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2019年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顺和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用于抵扣税款,金额合计1386785.61元,税额合计180282.13元,价税合计1567067.74元。发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认证抵扣月份
|
进项转出月份
|
|
1
|
4403184130
|
17179179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9327.43
|
12912.57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2
|
4403184130
|
17179180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9327.43
|
12912.57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3
|
4403184130
|
17179181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9327.43
|
12912.57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4
|
4403184130
|
17179182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9327.43
|
12912.57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5
|
4403184130
|
17179183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9327.43
|
12912.57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6
|
4403184130
|
17179184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9449.56
|
12928.44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7
|
4403184130
|
17179185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9449.56
|
12928.44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8
|
4403184130
|
17179186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9449.56
|
12928.44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9
|
4403184130
|
17179187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9353.48
|
12915.96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10
|
4403184130
|
17179188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8489.26
|
12803.6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11
|
4403184130
|
17179189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8489.26
|
12803.6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12
|
4403184130
|
17179190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8489.26
|
12803.6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13
|
4403184130
|
17179191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8489.26
|
12803.6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14
|
4403184130
|
17179192
|
2019/6/28
|
*非金属矿石*大理石板材
|
98489.26
|
12803.6
|
2019年6月
|
2019年8月
|
|
合计
|
1386785.61
|
180282.13
|
|
|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公司将上述14份发票于2019年6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180282.13元,后于2018年9月10日(所属期2019年8月)对该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180282.13元做进项税额转出(税款欠缴未入库)。
以上违法事实有实地检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水头税务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抵扣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583刑初125号)和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86785.61元,税额合计180282.13元,价税合计1567067.7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80282.13元,鉴于你公司已于2019年9月10日向南安市税务局申报180282.13元(所属期2019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及相应附加税费,因此不再重复追缴。但该笔税款所属期申报错误且为欠缴状态,对该笔已进项转出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之日起至申报所属纳税期限到期之日止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应补缴滞纳金5859.17元【180282.13×0.05%×65天(滞纳时间2019-7-16至2019-9-18)】。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9014.11元,鉴于你公司已于2019年9月18日补缴入库,因此不再重复追缴。但该笔税款所属期申报错误,对该笔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之日起至补缴入库之日止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应补缴滞纳金292.96元【9014.11×0.05%×65天(滞纳时间2019-7-16至2019-9-18)】。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022年4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180282.13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本次检查合计查补滞纳金6152.13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