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汇盛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3400475U):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2〕40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三稽罚〔2022〕40号
晋江汇盛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3400475U):
我局依法于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6月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新丰村聚源西路83-93号8楼)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收我局邮寄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三稽检通一〔2021〕374号)后未前来配合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配合。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税务登记留存的法定代表人通讯信息进行联系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勇电话0595-8596****、手机号1539657****(有拨通未接);
2. 2022年1月20日,EMS中国邮政速递反馈李克勇本人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三稽检通〔2021〕374号);
3. 2022年2月13日通过EMS中国邮政快递邮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泉税三稽限改〔2022〕12号)给晋江汇盛服装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李克勇未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送达企业,于2022年2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泉州)对外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对晋江汇盛服装有限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泉税三稽限改〔202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已满30日,视为送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