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荣斌鞋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2WR483X):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184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184号
泉州荣斌鞋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2WR483X)
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7月1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桃星社区111号)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勐腊召辉橡胶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金额合计1100000.00元、税额合计143000.00元、价税合计1243000.00元,且于2019年9月认证抵扣税款143000.0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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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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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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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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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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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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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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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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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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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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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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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7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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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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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橡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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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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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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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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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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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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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7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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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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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橡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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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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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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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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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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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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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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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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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我局在你单位注册地制作的现场笔录和向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设立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43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150.0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290.00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860.0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1100000.00元、税额合计143000.00元、价税合计1243000.0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022年4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泉州荣斌鞋服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143000.00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合计查补税费1573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