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安格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3WDWQ1C)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18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183号
福建安格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3WDWQ1C):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江滨路48号C幢B406室)税款所属期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你公司系商贸企业,直接走逃失踪,系走逃失联企业,且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大宗交易未付(收)款、部分下游受票已认定接受虚开的情形。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金额合计11198908.07元,税额合计1106315.54元,价税合计12305223.61元。 发票具体详见附件1。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公司将上述发票中的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申报抵扣,共抵扣税款823858.37元。
(二)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4份,金额合计59853378.58元,税额合计7780938.85元,价税合计67634317.43元。发票具体详见附件2。
以上违法事实有实地检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美林税务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协查资料、异地协作平台发函协查回复函资料、本地企业协助检查提供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纳税评估案卷和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4份,金额合计59853378.58元,税额合计7780938.85元,价税合计67634317.43元;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金额合计11198908.07元,税额合计1106315.54元,价税合计12305223.6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其中的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抵扣税额823858.37元,因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823858.3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7670.0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4715.75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6477.16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022年4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7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7780938.85元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106315.54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本次检查合计查补税费款922721.37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