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鑫驿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84523554P)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 308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308号
泉州鑫驿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84523554P)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7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滇中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5394000122040707248),证实你公司2016年取得昆明朗宁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明细如下(单位:元):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抵扣所属期
1 5300161130 03946882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2 5300161130 03946883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3 5300161130 03946884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4 5300161130 03946885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5 5300161130 03946888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6 5300161130 03946889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7 5300161130 03946890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8 5300161130 03946886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9 5300161130 03946887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10 5300161130 03946876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11 5300161130 03946877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12 5300161130 03946878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13 5300161130 03946879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14 5300161130 03946880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15 5300161130 03946881 2016-10-25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0月
16 5300162130 03253476 2016-12-17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2月
17 5300162130 03253477 2016-12-17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2月
18 5300162130 03253478 2016-12-17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2月
19 5300162130 03253479 2016-12-17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2月
20 5300162130 03253480 2016-12-17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2月
21 5300162130 03253481 2016-12-17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2月
22 5300162130 03253482 2016-12-17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2月
23 5300162130 03253483 2016-12-17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2月
24 5300162130 03253484 2016-12-17 99829.06 16970.94 2016年12月
25 5300162130 03253485 2016-12-17 99658.12 16941.88 2016年12月
26 5300162130 03253486 2016-12-17 99658.12 16941.88 2016年12月
27 5300162130 03253487 2016-12-17 99658.12 16941.88 2016年12月
28 5300162130 03253488 2016-12-17 99658.12 16941.88 2016年12月
29 5300162130 03253489 2016-12-17 99658.12 16941.88 2016年12月
30 5300162130 03253490 2016-12-17 99658.12 16941.88 2016年12月
31 5300162130 03253491 2016-12-17 99658.12 16941.88 2016年12月
32 5300162130 03253492 2016-12-17 99658.12 16941.88 2016年12月
33 5300162130 03253493 2016-12-17 99487.18 16912.82 2016年12月
34 5300162130 03253494 2016-12-17 99487.18 16912.82 2016年12月
35 5300162130 03253495 2016-12-17 99487.18 16912.82 2016年12月
36 5300162130 03253496 2016-12-17 99487.18 16912.82 2016年12月
37 5300162130 03253497 2016-12-17 99487.18 16912.82 2016年12月
38 5300162130 03253498 2016-12-17 99487.18 16912.82 2016年12月
39 5300162130 03253499 2016-12-17 99487.18 16912.82 2016年12月
40 5300162130 03253500 2016-12-17 99487.18 16912.82 2016年12月
合计 3989059.84 678140.16
上述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取得发票当期全部进行认证抵扣,已抵扣税款678140.16元。
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678140.16元予以追缴,并追缴相应的增值税附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规定,剔除你公司取得昆明朗宁纺织有限公司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追缴其已抵扣进项税额678140.1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47469.81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0344.20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07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3562.8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以上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因以上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