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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喜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9日15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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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喜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1G22C7D

    我局于20228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211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二二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211

­­­­­­­­­­­­­­­­­­­­­­­­­­­­­­­­­­­­­­­­­­­­­­­­­­­­

­­­­­­­­­­­­­­­­­­­­­­­­­­­­­­­­­­­­­­­­­­­­­­­­­­­­泉州市喜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1G22C7D

    我局于202277日至2022722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C5201911日至20191231日取得沭阳凯特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81月,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颜子杰,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永春县蓬壶北街军兜茶厂,生产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服装、服饰、针织、绣花、织布;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等。你公司于2018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13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沭阳凯特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099759.10元,税额合计402968.70元,价税合计3502727.80元,且于税款所属期20195月、6月申报抵扣税款402968.70元,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编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发票份数

货物名称

开票时间

金额(元)

税额(元)

1

3200184130

05493432-3439

8

*纺织产品*棉布

2019.04.29

744346.63

96765.07

2

3200184130

06342570-2571

2

*纺织产品*棉布

2019.06.19

184356.10

23966.30

3

3200191130

06537056-7063

8

*纺织产品*棉布

2019.06.19

737196.64

95835.56

4

3200191130

06537064-7078

15

*纺织产品*棉布

2019.06.20

1433859.73

186401.77

合计

   

33

   

3099759.10

402968.70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蓬壶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我局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现场调查的照片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099759.10元,税额合计402968.70元,价税合计3502727.8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决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02968.7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0148.43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2089.06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8059.3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规定、20224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查补款项合计443265.56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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