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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億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16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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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億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UUDH80):

    我局于20228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209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209

­­­­­­­­­­­­­­­­­­­­­­­­­­­­­­­­­­­­­­­­­­­­­­­­­­­­泉州市億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UUDH80

    我局于202268日至2022710日对你公司(地址: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96号)201714日至20171231日取得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1215日,注册资本108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清贵,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96号,生产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服饰、织布等,于20221月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取得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2579.49元,税额合计17438.51元,价税合计120018元,你公司对上述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76月申报抵扣税款17438.5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开票时间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3500163130

10948836

拉链

2017/6/14

42743.59

7266.41

50010

绳子

8553.85

1454.15

10008

包装袋

8547.01

1452.99

10000

纸箱

21367.52

3632.48

25000

商标

17094.02

2905.98

20000

2

3500163130

10948842

纸箱

2017/6/14

4273.50

726.50

5000

合计

       

102579.49

17438.51

120018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东平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企业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现场调查的照片以及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决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438.5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871.9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523.16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48.77元。

    以上应缴款项合计19182.37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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