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莱动路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9NXE2B)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2〕129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20000015
泉税一稽处〔2022〕129号
关于泉州莱动路通贸易有限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莱动路通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9NXE2B)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以南安吉路西侧1号地铁中骏财富广场一期4号楼1509)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莱动路通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4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9NXE2B;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法人代表:白金红。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以南安吉路西侧1号地铁中骏财富广场一期4号楼1509,工商登记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廖厝村143号。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塑胶、通信设备、金属等。2017年5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税款征收方式为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2019年7月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泉州市鲤城区冠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63505970122030140174)提供的协查线索,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因走逃失联,于2019年7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检查组经实地检查,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也无法通过法定代表人白金红等相关涉案人员的联系电话联系你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检查通知书,无法联系企业相关人员配合检查。
(二)你公司未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开户行账号,所开发票也未记录收款账户信息。
(三)你公司自2016年7月成立以来,未取得进项发票,有悖商贸常理。
(四)你公司2017年6月共向下游企业泉州市鲤城区冠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28247.85元,税额72802.15元,价税合计501050.0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泉州市鲤城区冠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将该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认证抵扣,共抵扣税款72802.15元。
(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金红为肖远芳案件涉案企业泉州凌楠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蔡世昌为肖远芳案件涉案企业泉州康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刘冬梅为肖远芳案件涉案企业泉州市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你公司为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壳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28247.85元,税额合计72802.15元,价税合计501050.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2802.15元。发票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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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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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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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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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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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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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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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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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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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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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冠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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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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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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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6
|
牛津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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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49.57
|
14560.43
|
10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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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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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冠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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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1775
|
2017-6-26
|
牛津布
|
85649.57
|
14560.43
|
10021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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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冠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0971776
|
2017-6-27
|
牛津布
|
85649.57
|
14560.43
|
100210.0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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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冠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0971777
|
2017-6-27
|
牛津布
|
85649.57
|
14560.43
|
100210.0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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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冠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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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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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1778
|
2017-6-27
|
牛津布
|
85649.57
|
14560.43
|
10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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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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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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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4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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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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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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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检查组依法调取的你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状态为确立,设立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
证据资料②:检查组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依法调取的邮寄送达退回原件和你公司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实际使用者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等有效书证复印件及经营注册地址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证实你公司经营地址为虚假。
证据资料③: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非正常户查询、发票销售验旧情况统计表、发票领用信息查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名认证信息、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等有效书证。
证据资料④:检查组依法调取的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证明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泉州市鲤城区冠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63505970122030140174)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28247.85元,税额合计72802.15元,价税合计50105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2802.15元,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