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祝奥科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XYNNR6X)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228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228号
泉州祝奥科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XYNNR6X)
我局于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霞洲社区井美街109号)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你公司系暴力虚开的空壳企业,成立仅4个月,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开具数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纳税申报即走逃。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下开具给泉州市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时锦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共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05224.11元,税额合计85885.38元,价税合计591109.49元,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查询,你公司向泉州时锦贸易有限公司和泉州市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后未进行纳税申报。发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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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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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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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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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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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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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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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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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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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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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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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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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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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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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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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胶生带、坐盆盖、浮球、水龙头、塑料胶管、软塑料接头、高水箱拉杆、高水箱出水胶、水龙头手把、日光灯罩、日光灯管、110管三通、水管开关、软塑料管、水槽接管、排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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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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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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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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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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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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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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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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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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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印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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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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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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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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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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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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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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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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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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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印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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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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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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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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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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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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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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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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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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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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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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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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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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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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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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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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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奇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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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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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桌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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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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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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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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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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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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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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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时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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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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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桌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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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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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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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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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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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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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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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时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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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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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印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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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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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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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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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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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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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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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时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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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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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印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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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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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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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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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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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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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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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时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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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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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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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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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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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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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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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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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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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时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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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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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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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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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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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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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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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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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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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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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远芳的《讯问笔录》、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流水、我局在你单位注册地现场获取的证明和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设立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追缴其增值税销项税额85311.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971.7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559.33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706.2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505224.11元,税额合计85885.38元,价税合计591109.4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本次检查补税费合计95548.43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