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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赤弯阀门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09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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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赤弯阀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24N2A35

    我局于202282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230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230

福建赤弯阀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24N2A35

    我局于20191112日至2022812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施坪村西福333号)2018109日至2019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89月,法定代表人林春辉(身份证号350583********0075),实际控制人谢思成(身份证号350583********1893)。你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施坪村西福333号,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乡贤经济回归办,经营范围为阀门和旋塞制造、五金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卫生洁具零售和建材批发。你公司开户银行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9070****10010000183781,于201810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13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现已走逃失联,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杭州灵顺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凤久舞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多多金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荔深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0(详见附件1),金额合计14557227.75元,税额合计2195842.25元,价税合计1675307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多多金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于税款所属期201811月申报抵扣税款833034.25元。你公司取得莆田市荔深工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于税款所属期20194月申报抵扣税款577693.53元,并于税款所属期201910月作进项税额转出577693.53元,并申报相应附加税费,但均未缴纳,形成欠税。

    (二)经查实,你公司在大宗交易未收款、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给大庆市泳洪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烜罡阀门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木涵捷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凡尔泰阀门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29(详见附件2),金额合计12257573.09元,税额合计1742852.95元,价税合计14000426.04元,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资料及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1份、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1份、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2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官桥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你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申报纳税资料、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金额合计14557227.75元,税额合计2195842.25元,价税合计16753070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金额合计12257573.09元,税额合计1742852.95元,价税合计14000426.0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410727.78元。鉴于你公司已作进项转出申报税款577693.53元,本次检查追缴进项税额833034.2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8312.4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891346.65元(其中,增值税83303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312.40元)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对上述未按税款实际属期转出的增值税税款577693.53元及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40438.55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合计55013.75元。滞纳金详见下表:

税种

税款所属期

应纳税额(元)

滞纳金加收开始日

滞纳金加收截止日

加收天数

应加收滞纳金(元)

增值税

20194

577693.53

2019/5/22

2019/11/15

178

51414.72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94

40438.55

2019/5/22

2019/11/15

178

3599.03

合计

 

618132.08

     

55013.75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4991.03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6660.6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20224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应缴税款合计988012.12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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