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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1日11时3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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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4567343207X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2〕177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2〕177号

  福建中州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4567343207X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园聚星街一号) 欠缴税收款项1595531.29元(不含费)、滞纳金10043.38元,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9月2日起从你(单位)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0000069********,35001656907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伍拾玖万伍仟伍佰叁拾壹元贰角玖分(¥ 1,595,531.29

  滞   纳   金(大写):贰万零肆拾叁元叁角捌分(¥10,043.38)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佰陆拾万零伍仟伍佰柒拾肆元陆角柒分(1,605,574.6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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