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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同富服装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9日17时4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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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同富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37626711Q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2〕197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2〕197号

  晋江同富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37626711Q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山苏村枪寮区19号) 欠缴税收款项401531.88元(不含费),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9月27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01656237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肆拾万零壹仟伍佰叁拾壹元捌角捌分(¥401,531.88)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肆拾万零壹仟伍佰叁拾壹元捌角捌分(¥401,531.8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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