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乐源绿电动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MA349P5729)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2〕161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二年十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20000044
泉税一稽处〔2022〕161号
关于泉州市乐源绿电动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乐源绿电动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MA349P5729)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市乐源绿电动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9P5729(以下简称乐源绿贸易),成立于2016年7月14日,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肖远君,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盛世锦都晶钻公寓728号,经营范围:批发:电动自行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金税系统:公司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美仙山花苑二期21号2703,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螺阳税务分局。你公司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为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5月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泉州叁理仁亿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泉税二稽协〔2022〕 13号,协查编号63505970122051041959)及《关于泉州恒光鞋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泉税二稽协〔2022〕 15号,协查编号63505970122061642881)提供的协查线索, 经对你公司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
2.你公司未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开户行账号,开出的发票中填写的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经银行确认为“未开户”。
3.你公司自2016年7月成立以来,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63份,期间未取得任何上游供货发票,有悖商贸常理。
4.你公司2017年6月共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69961.54 元,税额79893.46 元,价税合计549855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你公司企业虽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税款并未缴纳。
5.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远君也是肖远芳案件涉案企业泉州市捌琪胜得鞋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蔡世昌为肖远芳案件涉案企业泉州康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中购票人姓名刘冬梅为肖远芳案件涉案企业泉州市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综合以上异常情况,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件1),发票金额469961.54 元,税额79893.46 元,价税合计549855元,上述发票于2017年6月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9893.46元;为他人虚开16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附件2),发票金额112226.35元,税额4822.23元,价税合计117048.58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2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附件资料。
证据资料②: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资料显示你公司未开户。
证据资料③: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的证明。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盖章确认的《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税务机关发售发票清册》、《非正常户查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具发票明细等打印件。
证据资料⑤: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他资料。
证据资料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69961.54 元,税额79893.46 元,价税合计549855元。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3份,发票金额共计112226.35元,税额合计4822.23元,价税合计117048.5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9893.46元,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