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1611545448):
我局2022年10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402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402号
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1611545448)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10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石狮市蚶江镇前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宜兴市万世缘纺织有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协查函》(锡税一稽协〔2022〕 67号)协查编号:43202000322072826765号的资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税务机关相关取证材料,查实宜兴市万世缘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给你公司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表格:(单位:元)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抵扣时间
1 3200153130 19745722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2 3200153130 19745723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3 3200153130 19745724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4 3200153130 19745725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5 3200153130 19745726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6 3200153130 19745727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7 3200153130 19745728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8 3200153130 19745729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9 3200153130 19745730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10 3200153130 19745731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11 3200153130 19745732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12 3200153130 19745733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13 3200153130 19745734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14 3200153130 19745735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15 3200153130 19745736 99938.46 16989.54 116928.00 2016年3月
合计 1499076.90 254843.10 1753920.00
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于2016年3月申报进项抵扣税款254843.10元,无进项转出申报。
上述涉案发票已证实虚开,认定为不合法抵扣凭证,故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54843.10元予以追缴,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2742.16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7645.29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096.8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254843.1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2742.1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7645.29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07号)规定 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096.8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追补你公司追缴应补税款的滞纳金。
(六)因以上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