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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鲤城新塘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1日09时3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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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鲤城新塘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02749090992)

      我局于202111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17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1031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173

  泉州鲤城新塘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02749090992

  我局于20211011日至20211118日对你公司(注册地址:泉州市新门外寨仔街)201511日至20151231日取得上海理耕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上海理耕实业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沪税稽一协〔2021733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证据资料以及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你公司取得上海理耕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14740.17元,税额合计87505.83元,价税合计602246.00元。增值税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货物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3100152130

  37670491

  2015-10-16

  圆钢

  76540.34

  13011.86

  89552.20

  2

  3100152130

  37670492

  2015-10-16

  圆钢

  78081.91

  13273.93

  91355.84

  3

  3100152130

  37670493

  2015-10-16

  圆钢

  72462.36

  12318.60

  84780.96

  4

  3100152130

  37286689

  2015-09-22

  圆钢

  99989.20

  16998.16

  116987.36

  5

  3100152130

  37286690

  2015-09-22

  圆钢

  99854.05

  16975.19

  116829.24

  6

  3100152130

  37286691

  2015-09-22

  圆钢

  87812.31

  14928.09

  102740.40

   

  514740.17

  87505.83

  602246.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你公司分别于20159月、10月(税款所属期)将上述发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鲤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共申报抵扣增值税87505.83元。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的财务账证资料、申报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及《陈述申辩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87505.8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6125.4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625.17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750.12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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