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闽赣行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337556223R):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29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29号
泉州闽赣行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337556223R)
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仕林东区27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沅江汇恒纺织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益税一稽协〔2022〕10号)协查编号:10000000422121597628《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相关取证材料反馈的情况,你公司取得沅江汇恒纺织有限公司1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抵扣、转出明细如下:(单位:元)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抵扣时间 进项转出所属期
1 4300162130 02509815 2017-04-01 99786.32 16963.68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2 4300162130 02509816 2017-04-01 99786.32 16963.68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3 4300162130 02509817 2017-04-01 99786.32 16963.68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4 4300162130 02509818 2017-04-01 99786.32 16963.68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5 4300162130 02506557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6 4300162130 02506558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7 4300162130 02506559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8 4300162130 02506560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9 4300162130 02506561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10 4300162130 02506562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11 4300162130 02506563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12 4300162130 02506564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13 4300162130 02506565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14 4300162130 02506566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15 4300162130 02506567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16 4300162130 02506568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17 4300162130 02506569 2017-04-01 99893.16 16981.84 2017年5月 2020年9月
合计 1697756.36 288618.64
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查询及管理局证明,你公司取得沅江汇恒纺织有限公司1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5月申报进项抵扣税款288618.64元,于2020年10月21日进项转出,转出所属期2020年9月。
综上,涉案发票已证实虚开,认定为不合法抵扣凭证,故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88618.64元予以追缴,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4430.93 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8658.56 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772.37 元。鉴于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主动转出该笔进项税款,不再追缴该笔税款及附加税费。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已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税款288618.64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176634.61元;对已抵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4430.93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8831.73元,共计加收滞纳金185466.3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