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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1日15时4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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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665792894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50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50号

  

  晋江市创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665792894

  我局(所)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玉湖村北区14号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票违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海宜蕊纺织品有限公司2017年开具给你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1453元,税额合计:83547元,价税合计:575000元,为虚开发票。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3100162130  55539801  2017-03-24  98290.60  16709.40

  2   3100162130  55539802  2017-03-24  98290.60  16709.40

  3   3100162130  55539803  2017-03-24  98290.60  16709.40

  4   3100162130  55539804  2017-03-24  98290.60  16709.40

  5   3100162130  55539805  2017-03-24  98290.60  16709.40

  合计                                 491453.00  83547.00

  经与电子底账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核对,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联与协查函提供明细相一致。你公司于2017年3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83547元。

  综上,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应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3547元予以追缴。你公司于2018年3月6日自行作进项转出(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尚应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4177.35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506.41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670.94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作出税务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的规定,应剔除你公司取得上海宜蕊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并追补已抵扣进项税额83547元。鉴于你公司已于2018年3月6日自行作进项转出(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本次不再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4177.3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506.41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670.94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83547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自行进项转出的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期限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10025.64元。对以上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177.35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因以上应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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