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MA349XWT67)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3〕26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30000023
泉税一稽处〔2023〕26号
关于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MA349XWT67)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凃寨镇下郭村学府路501(四中对面))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7日,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岩,注册资本8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鞋塑、塑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0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505000123021747128)提供的协查线索,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24446.16元,税额合计72155.84元,价税合计496602.00元。发票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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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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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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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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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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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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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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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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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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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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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9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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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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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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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43.59
|
11414.41
|
78558.00
|
2
|
3500162130
|
05694844
|
手机
|
2016-11-03
|
85511.11
|
14536.89
|
100048.00
|
3
|
3500162130
|
05694845
|
手机
|
2016-11-03
|
81196.58
|
13803.42
|
95000.00
|
4
|
3500162130
|
05694841
|
手机
|
2016-11-03
|
95297.44
|
16200.56
|
111498.0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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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2130
|
05694842
|
手机
|
2016-11-03
|
95297.44
|
16200.56
|
1114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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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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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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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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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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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检查组依法调取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泉税一稽处〔2021〕67号,案件编号:235050320210000038)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②:检查组依法调取的你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投资方历史信息查询、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注销税务登记清册、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发票验交旧查询、纳税申报表、取得及开具的发票明细、注册地址虚假的现场笔录、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③: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505000123021747128)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因我局已在2021年3月10日对你公司立案检查的税务稽查案件中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泉税一稽处〔2021〕67号),对本次涉案发票判定为虚开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故不再重复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