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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唯足脚下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6日09时2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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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唯足脚下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M0000JA06F

    我局于202342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327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0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30000008

泉税一稽处202327

 

关于泉州市唯足脚下商贸有限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唯足脚下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M0000JA06F

我局自2023228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山围内109号)201511日至2016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50714日,注册资金1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怡,经营范围:通过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服装、鞋子、帽子、包袋、五金交电、工艺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玩具、家用电器、电脑及配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消防器材、水暖、卫浴用品、建筑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你公司于201510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21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2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50500012302154707143505000123022047233)提供的协查线索,查实你公司系肖远芳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空壳企业,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虚假资金款项收付操作的方式,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非法赚取开票手续费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341880.36元,税额合计58119.64元,价税合计400000.00元。发票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票单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时间

金额(元)

税额(元)

抵扣时间/状态

货物名称

1

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

3500153130

00802189

2015/12/31

26500

4505

2015.12

软件

2

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

3500153130

00802190

2015/12/31

29166.67

4958.33

2015.12

电脑

3

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

3500154130

00682263

2016/5/25

-26500

-4505

正常

软件

4

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

3500154130

00682264

2016/5/25

-29166.67

-4958.33

正常

电脑

5

厦门彩易商贸有限公司

3502153130

00789507

2015/12/31

85470.09

14529.91

2015.12

Pu

6

厦门彩易商贸有限公司

3502153130

00789508

2015/12/31

85470.09

14529.91

2015.12

Pu

7

厦门彩易商贸有限公司

3502153130

00789509

2015/12/31

85470.09

14529.91

2015.12

Pu

8

厦门彩易商贸有限公司

3502153130

00789510

2015/12/31

85470.09

14529.91

2015.12

Pu

9

泉州市琨琮鞋服商贸有限公司

3500153130

00895777

2015-11-30

8547.01

1452.99

2015.11

白炭黑

10

泉州市琨琮鞋服商贸有限公司

3500161130

00121692

2016-04-28

-8547.01

-1452.99

正常

白炭黑

合计

341880.36

58119.64

 

 

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检查组依法调取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非正常户认定表、查无地址的《证明》、纳税申报表、销项发票及进项发票清单明细、发票领用情况查询、银行对账单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②:检查组依法调取的(2018)闽05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远芳的讯问笔录及肖远芳签字指认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41家企业名称列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对肖远芳的讯问笔录及肖远芳签字确认的发票明细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③:检查组依法调取的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1990096号)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④: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2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350500012302154707143505000123022047233)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等有效书证。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341880.36元,税额合计58119.64元,价税合计4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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