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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14时5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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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H27P3B):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三稽罚告〔2023〕12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罚告〔2023126

  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H27P3B

  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百灵街2号华闽世贸国际写字楼15楼1506)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系空壳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通过向货运代理公司购买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申报为自己公司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通过向上游供货企业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诗莱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宇航服装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买单配票”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你公司共取得上游企业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诗莱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宇航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的7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1,499,421.23 元,税额合计9,294,924.90 元,价税合计80,794,346.13 元。其中6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涉及69份报关单,涉及应退税额合计7,626,595.35元,已退税额7,626,595.35元,未退税款0元;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用于申报退税,涉及金额12,833,300.51元,税额1,668,329.05元,价税合计14,501,629.5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拟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审批,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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