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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石狮市翔龙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15时0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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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翔龙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225E67A)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三稽 通 〔2023〕1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泉税三稽 通 〔2023〕 111 号

  福建省石狮市翔龙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225E67A):

  事由:我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对外门户网于2023年4月23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三稽检通【2023】34号),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你公司提供有关资料,至今你公司未配合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现责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账册、凭证、发票等相关涉税资料。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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