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三盟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8440599X):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3〕1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3〕123号
晋江三盟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8440599X)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七一路98号)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279号)的相关义务,欠缴税收款项152564.07元(不含费),经《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三稽强催〔2023〕21号)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18日起从你(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9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伍万贰仟伍佰陆拾肆元零柒分(¥152,564.07)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伍万贰仟伍佰陆拾肆元零柒分(¥152,564.0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