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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三盟鞋业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7日18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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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三盟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8440599X):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3123)。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3〕123号

  晋江三盟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98440599X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七一路98号)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279号)的相关义务,欠缴税收款项152564.07元(不含费),经《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三稽强催〔202321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18日起从你(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9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伍万贰仟伍佰陆拾肆元零柒分(¥152,564.07)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拾伍万贰仟伍佰陆拾肆元零柒分(¥152,564.0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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