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鑫仕淇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8RHMXC7P):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17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176号
石狮市鑫仕淇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8RHMXC7P)
我局依法于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5月1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百灵街2号华闽世贸国际1幢1205A)2021年3月1日至 2022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源信息传递表及六部委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泉州市税务局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等部门开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你公司向货代公司购买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申报为自己公司的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通过向上游供货企业泉州市吉胜冠橱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艾迪服装有限公司、万安美吉服饰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虚构资金流水,完成出口退税业务所需的外汇核销、完成进项供货环节付款、上游原材料采购环节等所需资金付款交易。以“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经查实,共涉及88份报关单,涉及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13份,应退税额合计9,720,242.92元,已退税额9,106,701.11元,未退税款613,541.81元。
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泉州市吉胜冠橱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艾迪服装有限公司、万安美吉服饰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的尚未用于申报退税的1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涉及发票金额合计14,960,236.06元,税额合计1,944,830.74元,价税合计16,905,066.8元。以上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石狮市鑫仕淇供应链有限公司退税情况证明》、公安讯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银行对账单、发票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等为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涉及88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13份,已退税款9,106,701.11元, 未退税款613,541.81元。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9,106,701.11元,对未退税款613,541.81元不予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采取无货交易方式让泉州市吉胜冠橱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艾迪服装有限公司、万安美吉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尚未申报退税的1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4,960,236.06元,税额合计1,944,830.74元,价税合计16,905,066.8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之规定,以上尚未申报退税的15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办理退税。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