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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16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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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315435412A)     

  我局于2023816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一稽强扣〔202310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泉税一稽强拍 〔2023 10

泉州市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315435412A

  我局于2019225日至2019617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盛世锦都晶钻公寓523号)201811日至2018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取得福州巧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12553.85元。

  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1990068),决定追缴税费13809.24元,并于20190628日送达你公司,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清缴入库,但你公司并未按规定期限缴纳。20190823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一稽强催〔201990005号),至今你公司仍有13409.4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388日起对你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13409.42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与查封,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税款、滞纳金和拍卖或者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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