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315435412A)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一稽强扣〔2023〕10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泉税一稽强拍 〔2023〕 10 号
泉州市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315435412A)
我局于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6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盛世锦都晶钻公寓523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取得福州巧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12553.85元。
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19〕90068号),决定追缴税费13809.24元,并于2019年06月28日送达你公司,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清缴入库,但你公司并未按规定期限缴纳。2019年08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一稽强催〔2019〕90005号),至今你公司仍有13409.4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3年8月8日起对你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13409.42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与查封,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税款、滞纳金和拍卖或者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