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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5日17时5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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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H27P3B):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3〕TS-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三稽罚〔2023〕TS-2

  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H27P3B

  经我局依法于202288日至2023年5月30日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百灵街2号华闽世贸国际写字楼15楼15062020813日至2022731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系空壳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通过向货运代理公司购买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申报为自己公司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通过向上游供货企业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诗莱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宇航服装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买单配票”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你公司共取得上游企业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诗莱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宇航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的7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1,499,421.23 元,税额合计9,294,924.90 元,价税合计80,794,346.13 元。其中6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涉及69份报关单,涉及应退税额合计7,626,595.35元,已退税额7,626,595.35元,未退税款0元;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用于申报退税,涉及金额12,833,300.51元,税额1,668,329.05元,价税合计14,501,629.5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资料及纳税申报材料。

  2.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

  3.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你公司的部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备案单证资料。

  4.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对公账户及涉案人员个人账户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电子档)。

  5.你公司的退税情况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除向你公司追缴所骗取出口退税款7,626,595.35元外,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依法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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