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鑫仕淇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8RHMXC7P):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3〕TS-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三稽罚〔2023〕TS-4号
  石狮市鑫仕淇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8RHMXC7P)
  经我局依法于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5月1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百灵街2号华闽世贸国际1幢1205A)2021年3月1日至 2022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源信息传递表及六部委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泉州市税务局联合泉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等部门开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你公司向货代公司购买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申报为自己公司的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通过向上游供货企业泉州市吉胜冠橱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艾迪服装有限公司、万安美吉服饰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虚构资金流水,完成出口退税业务所需的外汇核销、完成进项供货环节付款、上游原材料采购环节等所需资金付款交易。以“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经查实,共涉及88份报关单,涉及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13份,应退税额合计9,720,242.92元,已退税额9,106,701.11元,未退税款613,541.81元。
  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泉州市吉胜冠橱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艾迪服装有限公司、万安美吉服饰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的尚未用于申报退税的1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涉及发票金额合计14,960,236.06元,税额合计1,944,830.74元,价税合计16,905,066.8元。
  以上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石狮市鑫仕淇供应链有限公司退税情况证明》、公安讯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银行对账单、发票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等为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依法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