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烽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1U4EH6Q):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稽强催〔2023〕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25日
联系人:黄双全、黄秋容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稽强催〔2023〕12号
晋江市烽潮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1U4EH6Q):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泉税稽处〔202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你公司于2021年1月至4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决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52,248.49元、企业所得税46,828.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12.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现对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缴清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黄双全
联系电话:22115360
地址:泉州市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007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黄双全,黄秋容(闽税稽3505230002,3505190052)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