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亚海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4PUE1G)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3〕TS-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三稽罚〔2023〕TS-7号
福建亚海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4PUE1G):
经我局依法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8月3日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村S16号南起第8-11间6楼601,实际经营地址:泉州市石狮市南环路463号中龙商贸大厦6楼)2015年11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上游企业福建安琪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2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金额18559067.56元,税额2412678.84元。你公司向厦门中宏基报关有限公司购买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第三方的出口货物申报为你公司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 “买单配票”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共涉及54份出口报关单,其中有38份出口报关单你公司已申报出口退税,涉及福建安琪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虚开给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0份,金额18559067.56元,税额2412678.84元,你公司取得已退税额2412678.84元;16份报关单已申报出口,成交金额1163012.80美元,未申报退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资料、纳税申报材料。
2.你公司的账簿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出口备案单证资料。
3.晋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你公司的部分出口货物报关单。
4.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蓝华平讯问笔录和18份出口货物报关单。
5.你公司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电子档)。
6.你公司的退税情况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除向你公司追缴所骗取出口退税款2412678.84元外,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依法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