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J28J9E):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23〕6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稽处〔2023〕65号
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J28J9E):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23年5月下发的联合打击和防范团伙性虚开骗税案源企业的工作部署,我局依法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狮中路76号金汇花园二期20栋A座1楼)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8年03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91350581MA31J28J9E,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兼办税人员均为杨式旋,股东杨式旋和杨松林。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注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狮中路76号金汇花园二期20栋A座1楼,经营范围:国内贸易代理服务;互联网零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财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豪富支行,账号:1354090********31。你公司于2019年6月1日被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实行查账征收,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已向我局出具关于你公司的《走逃(失联)证明》,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稽检通〔2023〕27号)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1份(泉税稽调〔2023〕0231号)。
(二)经对你公司退税所属期为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退税业务相关的出口单证与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检查,结合上游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委托协查案卷证据资料,查实如下涉税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吉税稽协〔2023〕3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协查编号:43608920123071019472)以及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查实你公司取得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1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合计15,639,553.85元,发票税额合计2,033,142.15元,价税合计17,672,696元。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吉税稽协〔2023〕2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协查编号:43608920123071019466)以及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证实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的1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涉及发票金额合计17,888,082.10元,发票税额合计2,325,450.90元,价税合计20,213,533元;另查明,其中9份发票已作废(发票代码3600201130,发票号码04182841-04182844、04183006-04183010),涉及发票金额合计834,439.83元,发票税额合计108,477.17元,价税合计942,717元。
经核对,上述涉案的3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9份作废发票,其余346份发票的抵扣联信息与协查函提供的明细情况一致。经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证实,你公司取得上述涉案的3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所属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向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涉及32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美元离岸价合计4078,656.90美元,涉及出口退税款4,250,115.83元,实际已退税款4,250,115.83元(详见附件:《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涉案32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退税业务明细情况表》)。
因你公司实质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开展,本次检查未能依法调取你公司相关财务账证资料与出口备案单证资料,未能向你公司进一步核实涉税业务的真实情况,综合考量本案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等证据资料,尚无充分证据证实你公司系没有真实货物交易非法取得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但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即属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为虚开的违规情形,应认定为出口企业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凭证,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构成其他违规取得出口退税的情形,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4,250,115.83元予以追缴。
(三)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查询表》《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申报退税资料;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及其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证实你公司尚处于存续经营状态,具备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身份,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管辖对象。
2.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公司实质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未配合税务稽查工作。
3.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吉税稽协〔2023〕3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协查编号:43608920123071019472);《关于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吉税稽协〔2023〕2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协查编号:43608920123071019466)以及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含《委托协查情况表》《委托协查要求表》《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及《吉水四户虚开发票针织企业案情简介》等资料),证实你公司取得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
4.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稽处〔2023〕27号、吉市税稽处〔2023〕29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税稽罚〔2023〕18号、吉市税稽罚〔2023〕20号),证实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生产经营场所、借壳挂牌,无真实生产设备及能力,虚构购销经营业务,分别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1份和165份(合计346份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5.稽查部门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的发票作废信息,证实你公司取得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35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开具9份发票(发票代码3600201130,发票号码:04182841-04182844,04183006-04183010)系正数作废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出具的《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代码35119608BT)退税情况证明》《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代码:35119608BT)2020年申报明细表》《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代码:35119608BT)2021年申报明细表》《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代码:35119608BT)2022年申报明细表》等书证,证实你公司取得上述34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32单出口业务已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4,250,115.83元。
7.稽查部门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对上游江西省2户供货企业新余培成服装有限公司、铅山弘越服装有限公司发出要素协查的协查回函资料;稽查部门通过天眼查APP软件依法查询的已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证实你公司的上游供货企业长汀县彬源针织织造有限公司、长汀县宏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共青城明方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共青城光伟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均已注销营业执照,丧失法人资格。
8.稽查部门通过资金查控平台依法调取4个涉案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
9.你公司取得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35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部门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依法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稽通〔2023〕0713号),责令你公司限期补开、换开发票,期间届满你公司仍未补开、换开发票,且未提供任何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资料。
10.稽查部门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邮政EMS送达回执证明》《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和《陈述申辩笔录》,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的3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货凭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4,250,115.83元。
上述10项证据资料可形成较为完整、规范的证据链条,证实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取得吉水县丰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吉水县永辰针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4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合计4,250,115.83元,已构成其他违规取得出口退税的情形。
(四)我局对你公司税务检查相关程序执行情况的说明
上述涉税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稽查部门于2023年10月16日制作相应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陈述申辩笔录》,因你公司实质走逃失联,未予配合税务稽查工作,也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存在32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进货凭证系取得已证实虚开的3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决定追缴相应出口业务已退税款4,250,115.83元。同时,上述出口退税业务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即应针对以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调整责令你公司自行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监管并督促入库。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3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且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依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故在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处理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未能提供相关规定资料证实该支出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配合提供相关年度财务账证资料,难以确定所取得涉案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用于税前列支成本,故责令你公司自行调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
以上追缴已退税款合计4,250,115.83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告知事项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石狮市海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涉案32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退税业务明细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