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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康宇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14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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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康宇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HPDX9R):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23〕75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

  泉税稽〔2023〕75

  关于晋江市康宇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晋江市康宇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HPDX9R):

  我局2023713在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蔡厝社区石鼓路319号)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稽检通〔202345号),对你公司2020年1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登记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年(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3517),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账号79530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东石支行(账号140801290**********),注册经营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蔡厝社区石鼓路319号,经营范围制造:糖果、糕点、巧克力;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2MA33HPDX9R,20202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青阳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202305第二批联合防范和打击团伙性虚开骗税案源:湖南&hlts2_05团伙骗税专案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调查取证资料,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于2020年1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自身无生产能力且未委托加工,销售的货物也未收款,购货资金通过个人银行卡回流的情况下,为湖南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发票明细详见附件),发票金额合计12679642.37元,发票税额合计1648353.78元,价税合计14327996.15元。

  另查明,上述136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分别于所属期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申报纳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我局对你公司注册生产经营地址开展实地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该笔录由注册地物业公司:泉州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加盖公章及其工作人员在见证人处签名作证。本证据证明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地址是虚假的。

  证据2: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2023年10月24日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证明。本证据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证据3: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青阳分局提供的你公司从2020年1月8日开业以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明细表和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2020至2022年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本证据证明你公司未取得任何机台设备仪器方面的增值税发票;未取得仓储费、水电费以及其他燃料动力方面的增值税发票;也未取得与销售给湖南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货物糖果相应的委托加工方面和委托运输方面的增值税发票;综合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自身无生产能力,也未就销售给湖南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货物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和运输业务。

  证据4:我局调取你公司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7953018**********)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东石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140801290**********)银行交易流水以及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2020至2022年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本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收到湖南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全部货款,财务报表挂在应收账款借方余额,属于大宗交易未收款;未支付水电、燃料动力、机台设备等费用,也未就销售给湖南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货物支付委托加工费和运输费。综合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资金快进快出没有任何沉淀,与正常企业生产经营常规不符。

  证据5:我局经延伸对汇入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支付购货资金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年等相关个人银行卡(主要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账号:623052068**********、621226140**********)的资金交易流水进行检查分析,并制作资金回流表。本证据证明你公司购入货物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为其他个人或公司事先提供,购货资金存在回流。

  证据6:我局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对你公司上游供货企业和下游购货公司发函委托协查,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回复函以及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结合上述你公司发票流、资金流、财务报表检查情况,发现你公司购进原材料重量合计为5934140.00千克,可扣除库存原材料重量合计342778.21千克,而同期销售货物重量合计为1317217.50千克,购进重量超过销售重量4274144.29千克;购入原辅材料的时间相比销售货物、出口货物的时间提前了一年以上;购入的主要原辅材料对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与认证抵扣时间相差18个月以上。本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进销数量不匹配,存在真实货物直接由中间商提货的情况。

  上述6项证据资料环环相扣并互相验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你公司在2020年1月1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或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湖南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在2020年1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自身无生产能力且未委托加工,销售的货物也未收款,购货资金存在回流的情况下,为湖南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发票金额合计12679642.37元,发票税额合计1648353.78元,价税合计14327996.1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虚开1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2679642.37元,发票税额合计1648353.78元,价税合计14327996.15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事项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确认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晋江市康宇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湖南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虚开1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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