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品飞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3T7CM9C)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3〕108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3〕108号
泉州品飞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3T7CM9C)
我局(所)于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园A区1号北区三、四楼)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7日,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进,实际经营者为陈新伟,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服装、服饰;货物或技术进出口。2020年5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708000123080957144)等协查资料证实,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泉州品飞服饰有限公司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94,690.26元,税额合计77,309.74元,价税合计672,000元)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明细详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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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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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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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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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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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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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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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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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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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1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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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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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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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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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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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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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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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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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1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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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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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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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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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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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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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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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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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1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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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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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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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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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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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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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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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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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1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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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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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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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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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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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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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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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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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1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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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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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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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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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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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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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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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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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1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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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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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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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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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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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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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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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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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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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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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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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证明,上述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21年3月(所属期)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合计77,309.74元。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账户2021年的银行流水账单,你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银行转账共付款38,304元给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未全额付款。
综上认定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目前已走逃失联,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21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22,836.97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4,690.26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730.97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865.49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319.29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546.19元),调整后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709,796.26元(122,836.97+594,690.26-7,730.97=709,796.26),应缴企业所得税17,744.9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070.92元,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4,673.99元(709,796.26*12.5%*20%-3,070.92=14,673.99)。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77,309.7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865.49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319.29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546.1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上述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决定追缴你公司2021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4,673.99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存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594,690.26元,税额77,309.74元,价税合计672,00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税款数额77,309.74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77,309.74元,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追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99,714.7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