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银次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3HHHC09):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33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336号
石狮市银次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3HHHC09)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狮中路76号金汇花园二期12栋10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关于盐城洛匠纺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文号:盐税一稽协〔2023〕93号,协查编号:23200150123072045365,发文时间:2023年7月20日)提供的协查线索及相关资料显示,你公司2020年取得盐城洛匠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发票金额合计867,568.16元,税额合计112,783.84元,价税合计980,352.00元,货物类型为*纺织产品*棉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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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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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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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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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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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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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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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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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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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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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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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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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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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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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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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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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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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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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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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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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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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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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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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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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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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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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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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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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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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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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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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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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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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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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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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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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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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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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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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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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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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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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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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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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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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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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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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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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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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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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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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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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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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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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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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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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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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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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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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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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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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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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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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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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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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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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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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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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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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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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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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5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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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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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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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及防伪税控平台: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均于所属期2020年11月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12,783.84元,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盐城洛匠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且你公司没有提供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账证资料来证明其确有货物交易,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与盐城洛匠纺织有限公司交易的真实性。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盐城洛匠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向你公司追缴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2,783.84元,追缴少缴的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7,894.87元(计算式:112,783.84*0.0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3,383.52元(计算式:112,783.84*0.0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2,255.68元(计算式:112,783.84 *0.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本次检查前你公司2020年度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5,073.00元,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073.00 +867,568.16 -7,894.87-3,383.52-2,255.68=899,107.10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应纳税额=899,107.10×25%×20%=44,955.35元,已缴税额2,253.65元,应补税额=44,955.35-2,253.65 =42,701.7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情形,认定你公司从盐城洛匠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票金额合计867,568.16元,税额合计112,783.84元,价税合计980,352.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之规定,应剔除你公司取得盐城洛匠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税款,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2,783.8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7,894.87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3,383.52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2,255.6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五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2020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2,701.7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增值税112,783.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94.87元、企业所得税42,701.70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