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海狮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2746357583)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34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343号
泉州海狮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2746357583)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11月7日对你公司(地址:晋江市陈埭岸兜工业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关于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文号:厦税一稽协〔2023〕37号,协查编号:10000000123081021193,发文时间:2023年8月10日)提供的协查线索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1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金额合计1871709.41元,税额合计318190.59元,价税合计2189900.00元。
你公司于2014年9月份抵扣上述6份发票,抵扣税额100154.70元;2015年1月份抵扣上述7份发票,抵扣税额117881.19元,合计抵扣税额218035.89元,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发票及抵扣属期明细如下(单位:元):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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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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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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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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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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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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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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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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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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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6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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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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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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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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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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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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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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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6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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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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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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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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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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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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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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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6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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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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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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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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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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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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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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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6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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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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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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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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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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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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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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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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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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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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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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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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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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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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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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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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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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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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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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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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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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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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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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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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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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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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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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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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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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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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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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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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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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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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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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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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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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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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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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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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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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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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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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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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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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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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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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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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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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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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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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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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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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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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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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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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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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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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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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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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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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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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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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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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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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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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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7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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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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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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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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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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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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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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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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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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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5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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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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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处于失联状态, 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且你公司没有提供合同、货物的出入库账证资料来证明其有真实货物交易,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与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交易的真实性,综合考量本案相关证据资料,将你公司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法追缴你公司2014年度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154.70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5007.74元、教育费附加3004.64 元、地方教育附加2003.09元。你公司2015年1-9月申报销项税额为0元,2015年1月申报认证进项税额形成(2015年9月以后未申报)留抵税款117881.19元,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项税额转出117881.19元。
你公司接受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是虚开的发票,不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公司2014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58786.20元,不予列支涉票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2564.11元,准予列支本年度补缴税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15.47元(5007.74+3004.64+2003.09),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为2031334.84元,应纳所得税额507833.71元(计算式:2031334.84×25%),同期已申报企业所得税税额189696.55元,少申报318137.1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 你公司取得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18035.89元,追缴你公司2014年度已抵扣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100154.70元;2015年1月申报认证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形成(2015年9月以后未申报)留抵税款117881.19元,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项税额转出117881.19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追缴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007.74元。
(三)依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缴其附征的教育费附加3004.64元。
(四)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追缴其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2003.09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追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318137.1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10015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07.74元、企业所得税318137.16元,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认定你公司取得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