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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翔勇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08时4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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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翔勇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1U01Q69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34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345

  泉州翔勇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1U01Q69

  我局于2023913日至20231110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青新社区迎宾路新世纪豪园3期2号楼501室201811日至201812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虚假注册经营地址、虚假银行账户、走逃(失联)等情形,无实际经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995767.25元,税额合计159322.75元,价税合计1155090.00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销方名称

  货物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1

  4300181130

  00306921

  2018-07-28

  91430103329433098J

  长沙戈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煤炭*精煤

  99567.24

  15930.76

  2

  4300181130

  00306922

  2018-07-28

  91430103329433098J

  长沙戈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煤炭*精煤

  99567.24

  15930.76

  3

  4300181130

  00306923

  2018-07-28

  91430103329433098J

  长沙戈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煤炭*精煤

  99567.24

  15930.76

  4

  4300181130

  00306924

  2018-07-28

  91430103329433098J

  长沙戈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煤炭*精煤

  99567.24

  15930.76

  5

  4300181130

  00306925

  2018-07-28

  91430103329433098J

  长沙戈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煤炭*精煤

  99567.24

  15930.76

  6

  3500164160

  02148554

  2018-07-31

  91350582MA31T6956N

  泉州市君唯装饰有限公司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99827.59

  15972.41

  7

  3500164160

  02148555

  2018-07-31

  91350582MA31T6956N

  泉州市君唯装饰有限公司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99827.59

  15972.41

  8

  3500164160

  02148556

  2018-07-31

  91350582MA31T6956N

  泉州市君唯装饰有限公司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99827.59

  15972.41

  9

  3500164160

  02148557

  2018-07-31

  91350582MA31T6956N

  泉州市君唯装饰有限公司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99827.59

  15972.41

  10

  3500164160

  02148558

  2018-07-31

  91350582MA31T6956N

  泉州市君唯装饰有限公司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98620.69

  15779.31

     

   

   

   

  合计

  995767.25

  159322.75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公司存在虚假注册经营地址、虚假银行账户、走逃(失联)等情形,认定你公司无实际经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995767.25元,税额合计159322.75元,价税合计1155090.00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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