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银杉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3〕120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20日
联系人:吴秀绵 黄丽娜
联系电话:0595-22115375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588号丰泽税务大楼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30000136
泉税一稽处〔2023〕120号

关于泉州银杉建材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银杉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4MA32TPAE9D)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津淮街中骏广场12号楼2607)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9日,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郭志军,身份证号350521********6512,税务登记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津淮街中骏广场12号楼2607,工商登记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平路企业联谊大厦7楼716-3室,经营范围: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不锈钢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矿产品、消防材料。你公司于2018年8月被认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6月因失踪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深圳市惠鑫盛实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深税稽协〔2023〕124号)提供的协查线索,查实你公司取得深圳市惠鑫盛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952069元,税额合计152331元,价税合计11044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证实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所属期2018年12月认证抵扣,抵扣税额152331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表(单位: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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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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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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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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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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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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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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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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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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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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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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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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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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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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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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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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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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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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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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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
27854703
|
2018-12-28
|
*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
95206.90
|
15233.10
|
110440
|
2018.1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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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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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4704
|
2018-12-28
|
*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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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0
|
15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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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
|
2018.1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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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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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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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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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0
|
15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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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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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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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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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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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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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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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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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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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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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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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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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4707
|
2018-12-28
|
*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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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0
|
15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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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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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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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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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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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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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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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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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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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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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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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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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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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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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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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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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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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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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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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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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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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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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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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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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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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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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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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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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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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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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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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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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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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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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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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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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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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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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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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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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组依法调取的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银行流水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关于深圳市惠鑫盛实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深税稽协〔2023〕124号)等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952069元,税额合计152331元,价税合计1104400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52331元。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3.17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4569.93元。
(五)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3046.6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以上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合计应补缴税费170610.72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