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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17时2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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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及送达,查无你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关于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30000052

泉税一稽处20244

 关于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5MA8RK4LC8A

    我局于2023428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社区南山南路21号大德左岸尊邸小区二层215单元)202135日至2023314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5日,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8RK4LC8A,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你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由“泉州启原无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伟鸿”变更为“吴俊雄”,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吴俊雄,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3550,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山腰支行,账号:1359********30364,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社区南山南路21号大德左岸尊邸小区二层215单元,经营范围: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于2022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按查账征收,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办理税务注销,经营地址现场无人办公,大门紧闭,已无实际生产经营。检查人员拨打代理记账公司叁月财务员工陈珊所述的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蔡锦龙电话,已无法接通;法定代表人吴俊雄声称对自己成为法定代表人一事毫不知情,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检查人员在本案检查后期曾多次联系吴俊雄,显示微信账号异常,电话为空号,已无法联系;检查人员拨打吴俊雄所述的相关人员“憨猪”(黄建康)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本案相关人员均已无法联系,故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由“泉州启原无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伟鸿”变更为“吴俊雄”。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22年6月均为零申报,2022年6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集中取得进项发票及开具销项发票,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申报销售额达27371938.31元,自税款所属期2022年12月起,仅有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申报销售额176.99元,随后办理税务注销,不符合经营常理。

  (三)你公司仅向“福州超美工艺品有限公司”1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经营常理;且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讯问笔录》显示,该唯一下游企业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

  (四)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讯问笔录》和检查人员外调情况,你公司上游原材料开票企业山东亿宝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浩远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恒昶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专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壳企业,无实际生产经营。

  (五)液体石蜡为第3类易燃液体,包装等级Ⅱ级。而根据检查人员的外调情况,你公司唯一上游运输开票企业“河南富顺运输有限公司”无运输危险品资质,无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发票中记载的车型均为“半挂牵引车”、“仓栅式货车”等,不符合运输要求。另外,无法查询到运输发票上所注明车辆的运输轨迹,检查人员取得由河南富顺运输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肖秋生盖章认可的《情况说明》。

  (六)你公司银行账户具有资金收支“快进快出”现象,收款的主要客户为“福州超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付款的主要客户为“山东恒昶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会在收到福州超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转账的当天以全额或接近全额的方式汇入山东恒昶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庐山市正洋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企业。此外,你公司账户交易清单显示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现象,未见向山东清龙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浩远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亿宝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记录,价税合计8482617.40元。

  (七)你公司购进的原材料仅有*液体石蜡*2#费托粗液蜡、*液体石蜡*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液体石蜡*液体石蜡,无其他辅料、包装物等,不符合经营常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由“福建化工学会”出具的说明材料记载:煤基费托合成重质蜡、粗液蜡及液体石蜡一般而言熔点较高,但粘度较小,无法直接作为蜡烛的材料,且经济性差。

  (八)你公司存在加工费异常的问题。你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小区内,从事互联网批发行业,有且仅有取得庐山市正洋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加工费发票,其开具的“劳务*蜡烛加工费”发票上记载的加工蜡烛数量为1935500个,价税合计522585.00元,而你公司开具给福州超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销项发票显示销售蜡烛3245000个,价税合计30930290.00元,加工产出的货物小于销售的货物,不符合常理,且庐山市正洋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系虚开,其存在注册经营地生产场所是被查企业借用、租用他人生产场所虚假挂牌、进销不匹配、货物流信息异常、票货款不一致等问题。

    综上所述,查实你公司存在上述八大疑点,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公司为空壳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6份,发票金额合计26841231.51元,税额合计3475030.95元,价税合计30316262.46元(详见附件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2份,发票金额合计27371938.31元,税额合计3558351.69元,价税合计30930290.00元(详见附件2)。

  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检查组从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及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状态为“存续”,设立时间为2021年3月5日,于2022年5月1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吴俊雄”。

  证据资料②:检查组现场取证的照片、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雄提供的《自述说明》及其微信账号异常的截图。

  证据资料③:检查组依法调取你公司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注销税务登记清册、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清册、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税务登记变更清册、投资方历史信息查询、发票票种核定信息清册、发票发售清册、发票验交旧清册、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已抵扣及未抵扣证明、销项发票明细表、银行对账单等有效书证。

  证据资料④:检查组依法调取的福州市公安局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及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雄和其他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兰考县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上游原材料企业及运输企业的相关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⑥:检查组依法调取的你公司运输发票明细及发票对应车辆的相关信息。

  证据资料⑦: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庐山市正洋工艺品有限公司_骗税,协查编号:43604920123111021199)等有效书证。

  证据资料⑧:检查组依法调取的福建省化工学会出具的《回复函》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公司于2021年3月2023年3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6份,发票金额合计26841231.51元,税额合计3475030.95元,价税合计30316262.4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2份,发票金额合计27371938.31元,税额合计3558351.69元,价税合计3093029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已于2023年9月1日对你公司立案查处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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