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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浩盈荣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17时3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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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稽查局公告

泉州浩盈荣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及送达,查无你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关于泉州浩盈荣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30000052

  泉税一稽处20243

       关于泉州浩盈荣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浩盈荣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5MA8UAQKK5J

  我局于20235172023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村南山南路13号亿达天阶811室)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3月14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通过已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无法取得联系,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根据检查人员调取的你公司存款账户资金流信息,你公司唯一下游企业福州超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打进你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基本于当日全额或接近全额从你公司对公账户转出到上游企业对公账户,又于当日全额或接近全额转账至所属上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接着分笔转账至不同个人账户,最终回流资金。

  (三)你公司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销售的货物。经检查人员实地核实,你公司无人办公;根据福建省化工学会给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回复函记载,你公司进项发票记载的品名为“液体石蜡、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等原材料无法直接生产你公司销项发票记载的品名为“蜡烛”的产品;你公司有且仅有取得17份庐山市运通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劳务*工艺蜡烛”加工费发票已被证实虚开。

  (四)你公司仅向“福州超美工艺品有限公司”1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经营常理;根据福州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讯问笔录》显示,该唯一下游企业一切经营业务均为虚假,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

  (五)根据外调结果,你公司的上游生产企业青岛润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虚假,根据依法调取的福州市公安局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记载该公司为专门注册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假企业;你公司的上游生产企业洛阳聚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无法取得联系;你公司的上游生产企业山东清龙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招商引资平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不详,无法取得联系;你公司上游生产企业山东泰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你公司交易的货物运输信息和实际供货地点、运输车号不符;你公司购进的原材料液体石蜡为第3类易燃液体,包装等级Ⅱ级,而你公司的上游企业河南省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名下车辆不符合运输危险品的要求,且开具给你公司发票中注明的运输车辆经检查也无法找到相关GPS运行轨迹。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公司的业务交易不真实,系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空壳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2份(含作废发票9份),其中正常状态563份(发票明细见附件1),发票金额合计52141422.27元,税额合计6943803.39元,价税合计59085225.66元;让青岛润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上游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0份(发票明细见附件2),发票金额52224161.21元 ,税额6757702.65元,价税合计58981863.86元,并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增值税款共计6663261.3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 :由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印提供并盖章确认的你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登记注册资料证实你公司状态为“确立”,成立时间为2021年11月;

  证明资料②:由检查组依法形成的现场笔录,证实你公司无人办公,实际控制人已无法联系;

  证据资料③:由检查组依法提取的你公司《“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登记信息查询》等有效书证;

  证据资料④: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你公司《发票领用信息》、《发票销售验旧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等有效书证,证明涉案发票已经认证抵扣;

  证据资料⑤:检查组依法调取的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3505*******700001003)2021年11月26日至2023年3月14日的资金往来情况,证明你公司存在明显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资料⑥:《询问笔录》、《泉港公安分局公安对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外出调查证据、福建省化工学会鉴定回复资料等;

  证据资料⑦: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及文号:庐山市运通工艺品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发文时间:2023年11月10日)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3份,金额合计52141422.27元,税额合计6943803.39元,价税合计59085225.66元;认定你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0份,金额52224161.21元 ,税额6757702.65元,价税合计58981863.86元,并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增值税款共计6663261.3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达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立案标准,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已于2023年9月1日依法立案侦查。

  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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