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罗美之家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8Y7W9P)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三稽罚告〔2024〕4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罚告〔2024〕4 号
  泉州罗美之家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8Y7W9P)
  我局拟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金屿社区金屿中路102号)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关于淮安盛中灿纺织有限公司__骗税案件的协查函,文号:淮税一稽协协〔2023〕 17号,协查编号:23200150323102067309)提供的协查线索及相关资料显示,淮安盛中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了11 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金额合计发票金额:989861.06元,税额:128681.94元。经查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你公司取得以上发票已全部于2021年4月认证完毕。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关于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文号:洪税二稽协〔2023〕 14号,协查编号:10000000123121342172,)提供的协查线索及相关资料显示,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了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发票金额:586439.36元,税额:76237.14元。经查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你公司取得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12月在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申报抵扣这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且未能提供账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证明涉案发票业务真实性,从已知银行账户亦查无涉案发票相关货款支付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综合考量本案相关证据资料,认定你公司取得淮安盛中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票金额:989861.06元,税额:128681.94元;认定你公司取得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票金额:586439.36元,税额:76237.14元。
  你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其相应成本不得在计算所得税前列支。2021年度已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43133.10元,取得淮安盛中灿纺织有限公司和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的发票应调增应税所得额,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798941.61元,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公司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8815.83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资料①:你公司“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记录及纳税申报材料。
  证据资料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打印件等资料。
  证据资料③: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证据资料④: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出具的已抵扣证明。
  证据资料⑤:《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程度较重,对你公司上述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偷税金额1.5倍罚款即148223.7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